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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轉知】澎湖縣政府補助影視媒體行銷獎勵辦法

澎湖縣政府為行銷澎湖縣優質形象,鼓勵影視業者到本縣取景拍攝影片,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特依「澎湖縣政府補助影視媒體行銷獎勵辦法」,106年度徵選拍片獎助,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本(106)年4月10日止(以郵戳為憑),歡迎影視媒體業者提供藝術創意包裝澎湖之美,以電影片、電視電影、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廣告片等形式,踴躍申請獎勵金並發揮想像將澎湖入戲。

申請獎勵之影片應以普通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並有公開播映與發行計畫;如係外國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商。而電影片、電視電影內容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對於行銷本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縣具關聯性,且總長度應為八十分鐘以上。電視連續劇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長度需達四十五分鐘以上,在本縣取景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四分之一。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二分之一。符合規定者,得填送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