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

HEALTH INSURANCE

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之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分類

本工會會員屬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第二類」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投保金額

「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 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保險費負擔與繳納

一、本工會會員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二、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二代健保

二代健保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保險費的計收分為「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二種。

「一般保險費」:維持現行保險費計算及收取方式,不會有任何的不同。

「補充保險費」:於職業工會加保的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必列入計收補充保險費。 (職業工會會員繳費後,工會開具繳費收據,會員即可持該繳費收據,作為免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之證明)

 

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

●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最新105.01.01更新)

●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1.9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1.91% ● 計算個人補充保險費的上、下限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分為下列六大項(此內容提供予非投保於第二類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參閱)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出國停復保規定

一、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返國應辦理復保,並復保滿3個月再次出國者方能再次辦理停保。 (含遠洋漁船船員)

二、出國6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之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二代健保旅居海外國人投保資格規定

一、本國人

1. 設籍滿6個月應投保。

2. 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其戶籍遷出國外時,返國後於設籍當天開始投保。

3. 受僱者設籍後,自工作日投保。

4. 台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兒,辦妥戶籍出生登記後,自出生日投保。

5. 102年12月31日以前返國設籍,且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可以從設籍當天開始投保。

二、外國人

1. 受僱者自取得居留證明文件日投保。

2. 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且連續在台灣居留滿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應投保。